Friday, June 28, 2013

美国之音:斯诺登争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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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防部属下的国家安全局前合同工爱德华•斯诺登泄漏美国政府对电话和互联网进行大规模监控的国家机密。斯诺登在一夜之间成为全美国和全世界注目的争议人物和话题。




*斯诺登争议,优质话题*

在美国,包括政界一些高级官员在内的许多人称斯诺登为叛国者,说他泄露国家机密,损害了美国的反恐斗争和国家安全、公众安全,应当将他绳之以法。



与此同时,美国也有许多人称斯诺登为英雄,说他不计个人安危利害,勇于揭露政府的不法行为,身体力行捍卫美国的宪法和立国之本,应当被绳之以法的是行为违法的美国政府有关部门。


被广泛认为是有意下次大选问鼎白宫的共和党籍参议员兰德•保罗甚至发出豪言,要来一个1000万美国公民集体诉讼,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以制止奥巴马行政当局对美国人的非法监控。


斯诺登的出现,使美国左派和右派、保守派和自由派阵营大乱,大重组。本来一向批评奥巴马总统的保守派领军人物、国会众议院议长约翰•贝纳高调支持奥巴马总统,谴责斯诺登。


斯诺登的出现,也使本来一向跟保守派意见相左的自由派民权组织美国公民联盟跟兰德•保罗这样的保守派重镇人物结成了志同道合的联盟,成为起诉行政当局越界监控的同盟军。


从学术教育和公民教育的角度来看,最好的辩论题目就是清楚地涉及最基本的原则、又足够复杂的题目,让争议各方都觉得自己在理,但倾尽全力说理又一时难以说服对方。

从这个意义上说,斯诺登引起的争议话题是学术教育和公民教育的优质辩论话题。(但“小孩子在外面玩累了回家喊饿,该不该给他们吃的”这样的辩论话题则不是优质辩论话题,尽管这样的话题也涉及最基本的原则。)



*斯诺登与普世价值*

关于斯诺登其人其事的是与非,犹如斯诺登目前身在何方一样,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争论的各方至少在以下两个话题上有广泛的甚至是完全的共识:

1)斯诺登引起争议是好事;

2)斯诺登引起的争议涉及宪政问题(it involves a constitutional issue)。


如今,宪政问题在中国也成为一个热题。因此,斯诺登引起的争议对中国公众和中国也有高度现实的意义或价值。


宪政问题从学术上来说可以很复杂。但从基本道理来说则极其简单。所谓的宪政就是“限政”,即限制政府权力,限制统治者的权力,确保统治者的权力不会危害被统治者的权利或权益。


西方现代宪政制度起源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当时的英国贵族试图以宪章这样的法律文件来限制王室的绝对权力,成为后来世界各国实行宪政的蓝本。


宪政的精髓是统治者的权力必须有制约,统治者的权力不得超过被统治者通过民主的方式做作出的许可授权;统治者不理会被统治者的抗议、坚持侵害被统治者的权利就是暴政,而人民有权推翻暴政。


这种宪政精神也是美国革命(The American Revolution)的精神。


美国革命的思想家、开国先驱托马斯•杰弗逊所起草的纲领性、历史性文件《美国独立宣言》千言万语,其实归根结底可以就是一句话:一个政府不理会人民的抗议,坚持侵害人民的权利就是暴政,人民有权推翻暴政,另行建立一个听人民的话的政府。


1776年的美国革命是这种精神,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也是这种精神。


这种精神乍看好象仅仅是西方人的精神,西方人的价值观。但比较思想史学者、比较政治学学者认为,这其实是一种人类共有的普世价值观。


在中国,中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孔子一向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国君要行为要像国君,国臣行为要像国臣,为父亲的要有个父亲的样子,为子女的要有个子女的样子),强烈反对“犯上作乱”。但孔子显然也认为,统治者不理会被统治者的抗议,坚持侵害被统治者的权利就是暴政,人民有权推翻暴政。


孔子所开创的儒家的经典《易经》甚至高度赞扬商汤与周武王以武力推翻前朝的革命像四季更迭一样合情合理,而且是上合天理,下合民意(《易•革》:“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


顺便说一句,中国儒家思想当中所包含的这一普世价值观虽然让很多中国的民族主义者和中国国内外的儒学学者感到骄傲,但北京当局耗费巨资在世界各国开设的“孔子学院”却刻意回避或隐瞒。



*斯诺登引发宪政问题*

斯诺登引发的宪政问题还没有威胁到美国政府的整体合法性。他所引发的宪政问题具体说就是美国行政当局的大规模电话和互联网秘密监控项目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问题。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明文规定:


“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除依照合理的理由,以誓言或代誓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品,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简单地说,斯诺登及其支持者或同路人认为,奥巴马以及先前的布什行政当局对美国人的大规模监控秘密项目超越了公众的授权,已经构成了不合理的搜查,违反了美国的宪法。


奥巴马行政当局则表示,监控项目有明确的立法,遵循明确的法律程序,也有严格的法律监督。


奥巴马当局的批评者则表示,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关的法律监督、有关的司法审理及其结果都是秘密的,从而使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法性、法律监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甚至是形同虚设。


批评者还认为,斯诺登所泄露出来的行政当局秘密监控的做法以及当局的自我辩护使宪政成为笑话;这种局面给美国的宪政法治造成了一个巨大的漏洞,给行政当局的滥权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教授劳拉•多诺霍在美国主要报纸《华盛顿邮报》上发表文章对奥巴马当局提出的批评可以说是很具有代表性。


多诺霍教授认为,国家安全局的监控做法大都是不合理的(unreasonable),“或许合法,但是违宪”([It] may be legal — but it’s unconstitutional)。



*秘密司法惹争议*

截至目前,美国舆论普遍认为,斯诺登引发争议是好事。奥巴马总统本人也认为,这种争议是好事。但迄今为止,奥巴马行政当局还没有对批评者所提出的问题作出令批评者心服口服的回答。



与此同时,在斯诺登将国家安全局对电话和互联网实行大规模监控的秘密项目曝光之后,美国行政当局也面临一系列难堪和难以对付的司法诉讼。


美国民权联盟早些时候就美国行政当局涉嫌进行非法秘密监控的问题在美国法院提出诉讼。但美国法院以民权联盟无法证明自己是它所说的非法秘密监控的对象因而无资格提出这种诉讼为理由驳回了民权联盟的诉讼。


随着斯诺登将大规模监控的秘密项目曝光,美国民权联盟获得了自己确实是秘密监控的对象的证据,该联盟对奥巴马行政当局重新提出了起诉。


这种起诉不但给奥巴马行政当局造成了难以应对的难题,也给美国的司法和立法部门造成了难题。


这种起诉也从一个重要的侧面证实了批评者对奥巴马以及先前的布什行政当局所推行和实施的秘密监控项目提出的宪政质疑---有关的秘密监控项目成为行政当局可以任意而行的黑箱作业,美国一般的公民,甚至像美国民权联盟这样的有影响力的组织都难以制约和监督,而国会和司法部门的监督则形同虚设。



*行政当局难回答*

随着斯诺登泄露美国国家安全局大规模秘密监控项目,美国行政当局面临一系列难以回答、甚至是难以应对的难题。这些难题当中包括成百万、上千万的美国人电话通话元数据被美国政府收集的问题。



电话元数据指的是有关数据的数据,具体地说就是关于通话人是谁,通话多长时间,通话时间的间隔多长多短等问题。


奥巴马当局坚持表示,当局没有任意搜集或窃听美国人的电话内容,而只是收集了元数据。但批评者表示,即使是当局掌握的是美国人电话的元数据,也足以掌握美国人的很多重要隐私信息。


这种隐私信息足以让政府当局可以掌握一个人的行踪,了解一个人跟什么人关系密切,究竟有多么密切,社交圈子是什么人,有什么生活方式,有什么偏好、嗜好,而当局掌握这样的信息就已经够构成了对美国人的隐私侵犯。


对批评者的这种批评,奥巴马行政当局目前还没有作出正面的、直接的回应。


去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一个著名的案件---警方将一个全球定位装置暗放在一个疑似贩卖毒品的人的汽车上,并根据那个暗藏的全球定位装置所记录的那个人的行踪数据对那个人提出了起诉。美国最高法院9位法官作出一致裁决,裁定警察的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


批评者认为,奥巴马当局对美国人电话的秘密监控也类似于警察偷偷安放全球定位系统,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侵犯了千百万美国人的隐私权。


现在还不清楚美国最高法院对此会如何作出裁决。



*FISA的问题*

奥巴马行政当局为秘密监控项目所提出的主要辩护是,有关的监控项目是根据国会的明确授权和明确的法律进行的,而且也有切实的法律监督。



随着斯诺登泄露有关的机密,所谓的国会明确授权和切实的法律监督都在美国成为争议激烈的话题。


而且,即使是有关的法律也成为争议的话题。


国家安全局的秘密监控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是所谓的外国情报监控法(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英文简称FISA)。卡特总统在1978年签署生效的外国情报监控法当初制定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乃至禁止美国行政当局肆意对美国人实行监控从而侵害美国人的隐私权。


然而,随着2001年的9/11恐怖主义袭击事件的发生,美国国会对外国情报监控法进行了修改,该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批评者甚至认为是发生了面目全非的变化。


批评者抱怨说,原本是保护美国人不受政府肆意监控的法律,如今变成了支持政府肆意监控美国人的法律。


尽管如此,在为大规模监控项目辩护的时候,美国国家安全局和美国情报部门总管还是坚持说,外国情报监控法依然有效,其法律精神依然是得到行政部门的竭力维护,国家安全局在监控过程中所收集到的美国人的隐私性信息都是无意地(not wittingly)而不是有意地收集的。


对此,批评者反驳说,奥巴马当局的这种说法是“不诚实的”(disingenuous)。批评者指出,天罗地网般收集了上百万、上千万的美国人电话通信数据,说这种不是有意的是难以令人相信的。


奥巴马当局截至目前还没有对这种批评作出回应。



*奥巴马当局的真难题*

很多批评者对奥巴马行政当局提出严厉的指责和批评。与此同时,也有一些评论家和学者指出,平心而论,奥巴马当局今天所面临的诸多困境,有一部分是当局自己制造的,是当局与公众沟通不力、不够、不及时造成的。



面对来自各方的批评,奥巴马及国家安全局表示,要尽量和尽快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这显然也是间接地承认了这种批评。


另外,也有一些评论家和学者指出,奥巴马当局的大规模监控项目引起激烈争议,也与新通讯技术日新月异导致隐私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变动不居有关。


具体地说就是,在一切数码化、电脑化、互联网覆盖全球的今天,一个人只要上网或打电话,就会在公开的场合四处留下自己的数据脚印或手印,政府收集这种数据是否就是属于危险、违宪的隐私侵犯?


在通讯新技术日新月异、政府搜集人民信息的能力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人民的隐私权、如何使政府的权力得到切实的限制和制约从而使人民的权利不受到不当的侵害?


这些问题对有关辩论的各方都是挑战。这也是为什么奥巴马总统、美国媒体和各界人士普遍表示,斯诺登引起辩论是好事。



*当局的斯诺登难题*

奥巴马当局对斯诺登发出了通缉令,呼吁各国协助捉拿违法泄露国家机密的斯诺登。斯诺登是否以及何时被捉拿归案,现在还不清楚。



但无论斯诺登是否被抓住,奥巴马行政当局都面临一个难题,这就是许多公众提出的政府如此对待斯诺登是否公平的问题。


奥巴马行政当局捉拿斯诺登的理由是他泄露国家机密。斯诺登则表示,他泄露国家机密是迫不得已,是为了保卫公众的利益,是为了捍卫美国人的自由、捍卫美国的立国之本。


奥巴马行政当局表示,斯诺登对有关的监控项目有意见完全可以遵循正常的途径提出。斯诺登本人及其支持者则表示,正常的提意见的途径已经堵塞,先前许多人提意见都受到无视甚至惩罚;政府的权力已经难以通过所谓的正常渠道来制约,因此他才采取这种破釜沉舟的不寻常做法。


于是,奥巴马政府现在面临公众对法律制裁斯诺登是否公平感到怀疑的问题。


美国的法律是跟英国的法律有传承关系,英美法治精神的一个关键成分是公平性(fairness),即普通的、愿意讲理的平常人以平常心作出的不偏不倚的判断。


美国人对政府当局所说的斯诺登违法行为如何判断?


假如说,美国总统府白宫的人民请愿网站是一个指标的话,那么,截至目前,那里已经出现了一个有趣的数字指标。


在题为“赦免斯诺登”的请愿书下,截至美国的东部时间星期三下午2点45分,已经有121,244人签名。


那则请愿书非常简短,只有一句话:



“斯诺登是人民英雄,应当立即全面、自由的和绝对赦免他揭露国家安全局秘密的监控项目所犯的、或可能犯的任何罪行。”

(Edward Snowden is a national hero and should be immediately issued a full, free, and absolute pardon for any crimes he has committed or may have committed related to blowing the whistle on secret NSA surveillance programs.)




□ 美国之音

Saturday, June 22, 2013

陈有西 谈贪官受审




  我在2010年9月的那篇《中国官员为什么选择自杀而不愿接受审判》文章中,分析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下官员受审的心态时说:

  “专权之下,法制化反腐越来越衰竭。《刑事诉讼法》越来越被被搁置和破坏,官方相信,包括现在最应讲法的检察院也相信,按现在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可能破案,需要用纪委的不受刑诉法制约的办法才有用。所有指使这样做的有权官员,对法律程序都是不相信的,对法庭审判也是不相信的,对律师作用都是不相信的。我已经不至一次听到反贪局长、检察长、纪委的高官说,现在的县长、县委书记,只让我审个五天五夜,查个十来天,没有一个是不够判的。对自己队伍的怀疑和不信任,已经比百姓还不如。他们更相信内部的单方面的汇报,相信内部的批示。

  “这样的人,等到他自己一犯事,一被“双规”,他知道即使有冤,法庭也不可能为他查明真相、澄清事实,请律师辩护只是演戏,多化冤枉钱,象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说的:我是党的人,怎么能够请律师同党对抗?党要把我怎样我就怎样。他作为一个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现代法制理念是怎么一回事,根本不知道律师辩护对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自己先“自宫”了。他们即使知道有冤,也觉得不如冤枉承认还可能判轻一点。如果请了律师一辩,态度就不好了,就会重判了。好多检察官和纪委人员,就是这样“教育”被告人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自己出事后都是这样看待法院和律师的。所以他们出事后,根本不想请律师,因为他们知道中国的法庭审判完全是虚假的,请律师不过是过个程序,是根本没有用的,判决方案早就讨论好了。他们在台上时就是这么干的。从来没有真正把法律当回事。法院如果不按他们的批示办,这些法院院长是不想当了。他们对中国的法制是完全不相信的。”

  2008年4月11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法定期限内,他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当时官方媒体评论说,他终于知道自己罪大恶极,想明白了,不上诉了。胡长清、王昭耀出事的时候,家属首先想到的都是如何找官方关系摆平,而对律师的辩护不抱任何期望,以致被诉讼掮客骗子骗走上百万“律师费公关费”。刘志军为了把部下捞出来,叫丁书苗准备了4000多万收买中纪委官员,从来没有想到去请律师辩护。这次对待自己的案件,他自己和家属请的律师被强行更换,于是对官方指定的律师说,不用辩护。钱列阳律师对媒体透露说:“他反复说的一条,‘犯罪指控本身,我都认,事实都是这样’。不仅放弃辩护,叫我们也放弃辩护。”“对律师而言,最担心莫过于在庭审现场出现被告人与辩护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更有甚者,庭审现场出现过被告人制止律师辩护的极端例子,令律师极为被动。此前,在一位高官的庭审现场,就曾出现过被告人阻止律师发言的状况。”刘志军对女儿带信:“没有什么要说的,只是叮嘱,千万不要从政。”重庆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对儿子会面也说:千万不要从政。也不要去对抗。钱列阳律师说:“刘志军颇有点看透生死的感觉。他认为自己‘生是组织的人,死是组织的鬼’。”

  很多不知道中国司法内幕的人,都相信了官媒和思想教育中的那些假话,以为他们真是认罪服法了,真心悔过了,心悦诚服了。没有读出他们在党化司法的环境下,对中国司法能够公正、独立审判的深深的绝望。

  而更可悲的是,所有参加司法活动的人,努力这样在干的人,都心知肚明地知道了这些高官为什么这样说。哪怕这种命运早晚有一天会降临到他自己头上。他们也愿意积极地维护这种司法体制,做这种绝望轮回的帮凶。

  我最近为一个前某县的县长辩护。他原是我中学时的学弟,我高中他初中。因为拾金不昧成了学雷锋标兵,在学校就当了团委书记,毕业后一直受组织信任培养,谨慎做人,洁身自好,以胆小、廉洁、勤政、自律、不结帮、不帮人忙著称。结果他年初出事了。当地的普遍评价,如果这个人会受贿,那么不会有一个清官了。纪委、反贪局四个多月,律师无数次申请一直见不到。一直到审查起诉,家属请我给他辩护。律师拿到《起诉意见书》第二天,才第一次会见到。一进会见室,他见到我,五十多岁的人泪水不停地流。受贿一百万,只有儿子结婚时一老板送的没有权力帮助关系的1万元是真的,5个行贿人送的99万没有一笔是真的。没有一笔有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细节,没有来源,没有去向。受贿的笔数和金额比领工资还规律,还利索。也没有任何权力帮助。我说,既然这些都是假的,你当时为什么会有这些说法?为什么冤枉交代?作为一个当过主要领导的人,有文化有原则的人,对这样的冤情,你怎么会这样乱编?所有案件,事实你自己负责,证据和法律律师负责,你自己必须说真话,不要回避推托真正有的犯罪,也不要冤枉自认根本虚假的事实。应该对自己的一生清白负责,不管多大压力,也要向检察机关澄清事实真相。律师会见不久,他自书了一万多字的《陈述书》,第一次把事实真相和受到逼供形成假口供的由来都说清了。检察院听到消息,连续对他进行三次突击提审,不让律师见。他的口供又回去了。等律师再见到他,他又流泪,说不想真辩了。都认了吧。喊冤材料也不用交给有关部门了。我很生气也很惊讶,说还是那句话,事实你自己负责。你自己要认,律师也只有作有罪辩,受贿同其他罪的性质之辩不同。主要看事实有没有。他说了三个不能真辩的原因。他的心彻底绝望了:

  第一,我身体承受不了。纪委三天三夜,我已经受不了了。血压到了180,如果再不按他们说的供,他们不会放过我,一直拷在椅子上,律师也见不到,还会继续搞下去,我怕会死在里面;已经有好多这样的例子了。

  第二、我是当过县长的人,我们党委集体讨论定过很多干部犯罪案件。只要是党委讨论定的,纪委、检察院、法院没有一个案件是能够推翻的。冤枉的也会按照党委的决定判掉。没有一件例外。法院不可能违背党委的决定。我的案已经市委内部大会宣布,再冤也是翻不了案的。法院不可能坚持原则,审判都是假的。

  第三、纪委、检察已经明确说,如果我不承认,他们就去查我机关工作的儿子、妻子、亲家、查我弟弟的企业。不搞出问题不罢休。为了家庭和家族的安宁,只有牺牲我自己。

  我知道,他的真实原因,是第三条。就像我为湖州织里汶川地震捐款冤案被告沈梅英辩护案一样,刑讯逼供一个多月,沈绝不承认有一分贪污。经血流在裤子里不让洗仍然拷着,她也不承认。结果纪、检将她快40岁才生的17岁儿子,从中专学校里抓来,拷上手拷拍成照片给她看。她当场就大哭招了。说我全部承认,你们说我贪污多少就多少,只要你们别搞我儿子和丈夫。审讯者于是赶快给她理妆、喝水,录像,写认罪书,固定口供。她当庭控诉时,主法庭40多人,视频大法庭200多人,一片唏嘘抽泣,一半以上的人流泪。但是法院仍然按审讯口供,判了她十多年。现在她还在监狱服刑中。而主审法官则坚决不愿再做法官了。

  我对那县长说。我完全理解你。但是我建议你再想清楚,对自己的一生负责。如果你这样冤枉认罪,就不必请我做律师了,我退出辩护。你就请个和谐律师,承认到底,搞个态度好,从轻。但是你这辈子到死,内心都不会安宁。他流着泪说,我都知道。谢谢你。在这个国家当干部,这就是命。我斗不过他们的。算了。离开看守所的时候,我看到他望着我的依依不舍的目光,那种深深的绝望和无奈。最近,他同其他律师和家属在商量,如何认罪、退赃、立功。尽量找从轻的理由。

  我讲的这个故事,不是故事,是完全真实的事实。这个县长的三个认罪原因,在我办的五六个县长一级的完全无罪的职务犯罪案,和三十多件厅县级部分冤枉案中,每个案都有发生。也是目前办案机关屡试不爽的破案经验和法宝。全国纪委和反贪局都用得驾轻就熟。

  生是组织的人,死是组织的鬼。越是高官,越是曾经在权力中心浸润过的人,越是明悉中国司法的真相。他们相信的是权力博奕,而不是相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越是高官,越不相信法律和法庭。他们知道,对于他们有一套另外的话语体系。从四人帮审判、到陈希同审判、陈良宇审判、陈同海审判、谷开来审判、王立军审判,他们都知道没有一个案件是台上那三个人五个人在审他们判他们。而是背后的权力。所以谷开来能够以领导的口气在法庭上评价法庭感谢法庭。刘志军能够告诫女儿这辈子绝对不要从政。

  没有人会认为刘志军是冤枉的,他罪有应得。他和绝大多数真正的贪官一样,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是,把他们送进监牢的司法程序,本身一直在产生着更多的腐败和不公。一直在伤害着国家的机体,破坏着社会的调整秩序。很少有人认识到这一点。

  让我们回顾一下苏联契卡时代的党化司法的一些名言:为了党的利益,建议您诽谤自己。像检察官一样控诉自己是罪犯。托洛茨基说:“归根到底,党总是对的,因为党是无产阶级完成其根本任务的独一无二的历史工具”。解密档案显示,莫斯科审判采用了严酷的非法刑讯和精神摧残,很多人是因为顾及妻儿的生命才认罪。1930年12月7日“工业党”案开庭,大批外国记者出席了为期两周的公开审判。西方人看到了只有社会主义苏联才会出现的不可思议场景:所有被告,没有一个人为自己辩护,他们一上庭就主动控诉自己的罪恶,把自己描述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魔鬼,被告们一致要求枪毙自己,最后,他们都用最美好的辞汇赞美斯大林同志。前政治局委员加米涅夫最后说:“不管对我作出什么样的判决,我都认为判决是公正的。你们不要向后看,要勇往直前,和人民一起跟着斯大林走。”财政部人民委员格林科说:“对于党和人民的信任,我的报答是像黑夜一样卑污的背叛,背叛了党、祖国、斯大林……我敢说,我因我们恶毒的阴谋被揭露而感到高兴”。前政治局委员布哈林说:“我向国家、向党、向全体人民下跪。”前部长会议主席李可夫说:“我希望那些尚未被揭露和被解除武装的人立即和公开地缴械投降。我希望他们通过我的例子相信自己必然会被解除武装……”著名共产国际领导人拉科夫斯基供述:“我从东京回来时,口袋里装着日本特务的委任状”。所有被告人的陈述,与检察长的起诉内容一模一样。前苏联,已经摆脱了那场恶梦。而我们华夏文明的祖国,正在继续流行那场疟疾。

  党化司法,法庭皆是海市蜃楼。一切皆是浮云。

  长此以往,国家永远不会有一个基本的是非标杆,和社会公正。

来源: 作者博客201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