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04, 2012

美国对平民的司法援助 美国的民主


四月份搬新家没几个星期,就收到原房东来信,声称我室内脏乱,又损坏了的地毯,除了分文不退押金外,还要加付美元若干,威胁说如不按期付款,就要交付讨债公司云云。在美国,很多人听见讨债公司就发怵,那种死缠烂打的讨债方式甚是唬人,往往就是赶紧付钱了事。

我当时看了信很生气,我向来很注意房间卫生,对于房屋内部清洁和设施保护都非常在意,临搬家之前,还用了三天时间来清理,根本没有见到任何损毁之处。于是我当下就起草了一封回函,很有礼貌但是也态度很坚决地指出,我在搬家之前已经对室内状况做了录影和照相,如果你要索赔,请出示实物证据,否则就请马上退款,如果不回应,我会采取法律行动。第二天一早,就去了邮局,用专递把这封信寄给了房东。但是房东一直也没有正面回应。

说句大实话,此时此刻我也并不知道下一步具体如何是好。当时能想到的,就是上网搜索相关信息。简单地搜索了一下,竟然发现在本州的民事纠纷中,房东--房客的各种纠纷竟然占了百分之五十以上。那么这么多的纠纷是如何解决的呢?带着这个问题,我花了几天的时间作了专题的研究,一时间硕果累累,也算长了不少见识。首先本地有一些专门的民间组织,最大的有比如“房客联合会”和另外一家叫做“大地后盾”的组织,都可以提供房东--房客关系的法律知识咨询。根据统计,仅“房客联合会”去年一年之内就接到了三万多个电话咨询。同时还有一些全国性的民间组织如“美国志愿者”等,可以给市民提供免费律师咨询。而当地的律师协会也有专门的免费咨询服务时间。

于是我就随便打了其中一个联络电话,预约了与一位律师见面商谈。三天以后,我如约前往会见律师。寒暄几句之后,律师一边看我带去的材料,一边在上边勾勾画画。几分钟下来,果然是专业水准,直接就找出了几个破绽,然后告诉我,“这样的房东太贪心,没什么好客气的,上法院去告他”。我当时一听哈哈大笑,事实上这些规定我都已经查到了,来这里主要就是想跟律师核对一下。然后我告诉律师,除了上法庭,我还打算向市政府报告房东的若干违规问题,每项投诉都会罚款,而且罚款都会奖励给报告人,就是我自己。简而言之,不能仅仅跟房东争论有没有损失,还要抓他的小辫子,倒过来让他出点血,这是他们唯一能听懂的语言。律师听罢也哈哈大笑,表示严重赞赏这种策略。

虽然这个时候我已经很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上法庭打官司,由于直接违反本地的法律,房东已经没有赢的可能性,拿回押金不是什么问题,但我突然心中转念一想,想要看一看美国这种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如何运作。带着这个念头,我接着又预约了本地的律师协会和一家法律援助中心,试图看一看他们会如何援助一名想要从房东手里拿回押金的房客。首先见到的是律师协会的一位律师,高高大大的,就像那种美剧里常见的形象,说起话来口若悬河。他先看了一下我带去的材料,然后就在上边做了一些注记,然后给我逐行解释。不出我的意料之外,他的建议也是上庭控告,拿回押金不成问题。我去过法庭,但还没有自己做过原告,于是顺便问了些上庭的问题。一看差不多谈了近一个小时,问了一下律师,是不是时间到了。律师回话说,没有时间限制,直到你没有问题为止。

最后是一家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处理这类房东—房客之间的纠纷。与前面不同之处,就是这种法律援助不仅仅提供律师咨询,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免费法律代理服务。也就是说,对于不熟悉法律的人士,可以交由这家中心来处理相关事务。进入会议室之后,我倒是被那场面吓了一跳。会议室里共计五个人在等我,一名律师,两名法学院的学生,两名法律助理。律师在问问题的同时,把我带去的材料分发给两名学生,让他们审查有无问题。言谈间,一名学生报告说房东方面有如下问题。律师一听,就在记录上花了个圈,直接告诉我,没什么好研究了,房东必须还钱。然后就告知等候在一旁的法律助理,“马上起草一份文件,根据州法,通知房东两周内全款还钱,否则就起诉”。两周之后,我收到那位法律助理的电话,得知她已经把房东退还的押金支票转寄到我的住处了。

可能有人此时会表示疑惑,这也就是私人的一点小事,何以能够和民主制度挂起钩来呢?然而在我看来,这样一件看似平平淡淡的小事里,反映出的却是美国社会关系里一些最基本的细节,而正是通过这些纷繁复杂的小节,才更能了解民主制度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及其对于社会中每一个人的重要意义。对很多人而言,民主的高论似乎已经听的太多了,以至于大家都能说上几大套理论,但究竟如何在现实中实施民主,基本上还都只是听说别人的家的故事了,没几个人知道到底应该如何是好。虽然各种“顶层设计”“下层推动”的口号满天飞,“一人一票”的呼吁也已经很多年,但也实际上基本沦为纸上空谈,导致网路舆论中怀疑、反对民主的人也非常之多,从而使“民主”成为了一个非常令人混淆的概念。

前一段时间我曾经写过一篇短文提出,美式现行民主制度的最核心之处,不是选举,而是在于提供了一个利益冲突双方(或者多方)可以进行博弈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之内,每一方的人身都是安全的,人格都是受到尊重的。但既然是博弈,就必然有输有赢,不可能皆大欢喜。因而民主制度并不能被用来做道德上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民主制度下的博弈结果也会是出人意料和违反很多人意愿的。比如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在很多人眼中似乎就是正义的化身,专门替天行道似的。但这其实是对美国民主模式的完全误解。更确切的说,这种理解其实就是中国“青天文化”的一种移植而已。举个例子,两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就曾经判定,公司团体可以合法资助政治选举。当时美国舆论也是非常震惊,很多人哀叹民主已死。再早一些,一位养老院的看护妇长期没有加班工资,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索要赔偿,最后竟然被九位大法官全票否决。这一决定也震动了美国社会。

毫无疑问,民主制度绝不是完美的,也永远不可能完美,选票也只是博弈的方式,并不能代表天堂的降临。但这绝不构成否定民主制度具有历史性进步意义的理由。真实民主最重要的现实价值,是在于提供了一个令弱势者可以与强者博弈的平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对地实现社会正义,使得弱势者不再那么的弱势,强势者不再恒强,从而不至于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最后酿出大麻烦。目前而言,还没有任何其他社会制度能够提供类似的功能。经济学有两条基本原理,其一是资源有限,其二是人性自利。这两点谁也无法回避。人各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同时由于社会中个人的资源分配不均,因而绝对的公平根本是不可能的,有人总是处于优势地位,有人总是处于劣势,这是社会现实。 而民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在承认现实不平等的条件下,提供了一个“次优”的选择。

在我所经历的这件小事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式民主制度的很多细节和优势所在。先从一个国内的例子说起。昨天在网上看到国内一位知名媒体人作家关于香港的一篇评论文章,其中这么一句话特别令我有所感触。作者说,“所谓正常社会就是“事情有人做、事情有人管”,也就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在我看来,这仍然是一种古老的“青天政治”情节,与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甚至是在为极权主义者手里递“刀把子”。可以这么说,“管”是一种中国传统的政治哲学思维方式:有问题,就要有一个官去管。而正是这种“官”和“管”的思维模式,导致了国内政府机构不断的膨胀。但是我的疑问是,“管”的边界在哪里?为什么就不能尝试一种别样的思维方式呢?即放弃自上而下垂直“管”的理思维方式,而采用水平方式的民间自治?这样既可以把矛盾消解于最底层,政府也可以专心致力于必要的公民服务。

根据我在网路上的观察,目前国内类似的房客、业主与房东、物业管理之间的矛盾也是层出不穷。大家也习惯于呼吁所谓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等等,但实际上问题往往很难妥善解决,因为并没有人在“管”,不少最后都演化成冲突事件。而在美国,这类问题是完全的民间协调行为,虽然也数量极大,但很少构成社会问题。关键之处,首先在于民主制度之下,当事人无需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所谓“有人管”上,自己就可以解决问题。作为与房东法律地位平等的一方,资源上处于劣势的房客有着清晰的法律渠道和法律援助去解决纠纷。很多城市里都会设置民间的“调解中心”,有问题的双方可以前往寻求第三方仲裁。如果问题仍然不能解决,进一步可以寻求法律意见,最后才是通过法院来解决。其次,很重要的一点,即在民主制度大背景下,承认矛盾是社会常态,没有人会追求所谓表面上的“和谐社会”。

如果从理论上稍微拔高总结一下,上面的论述在实质上,是关于不同社会所奉行的政治哲学的一点思考,如何解决利益主体之间冲突的不同方式,反映出的是水平型社会关系与垂直型社会关系的重大区别。后者的基本特征是权力垄断,社会普罗大众无法发出声音,而一旦管理者不作为或者有所偏颇,则整个社会就可能会陷入混乱,矛盾四起却无法解决。一般而言,社会本身就具有矛盾的调节能力,这一点在前者的社会关系类型之下,就特别明显,比如我所经历的那些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在美国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但中国社会则很不幸,正如秦晖教授的描述,在1949年之后,民间社会基本被消灭殆尽,权与利空前集中,因而社会力量自我调节矛盾的能力就特别的微弱,弱势阶层往往在利益冲突中受害最深,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

谈及民主问题,就不能不涉及到“自由”,因为在我看来,民主的终极目的,就是个人的“自由”。最近香港中文大学的周保松教授连续发表了几篇文章,论及如何理解“自由”及其社会意义。周教授的文章浅显易懂,没有长篇大论引用名人名言,没有拗口的专业名词,令我这样的外行读者受益匪浅,也有所思考。他在文章中认为,“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免于束缚去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的状态。自由的反面,是通过暴力、奴役、屈从、恐惧,以及种种有形无形和内在外在的手段限制人的意志和行动。争取自由,就是争取从种种不合理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很显然这一定义深受西方左派的观念影响,基本上是从单方向“抵抗”的角度出发。对此定义我认为尚有欠缺之处。法律的终极意义在于使好人得到保护。回到“自由”的概念上,我的理解是“所有人的行为免于恐惧”。

通过在美国社会中处理这样一件小小的纠纷,可以清楚地放大到民主制度下,如何通过承认矛盾的客观存在,来实现矛盾的低成本化解,从而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和谐,达到一种人与人之间“免于恐惧”的状态,也就是初步具有了“自由”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说,和谐的前提,就是承认矛盾的普遍性与永恒的存在。作为一种陈旧的政治哲学思维方式,中央集权体制的弊端是很明显的,一切都要有官来“管“的思维模式,只能带来更多的问题,在社会关系已经高度复杂的今天,坚持这种自上而下垂直的治理模式,已经完全无力与水平模式的民主制度继续竞争下去,更不可能产生出代表社会进步的“自由”。当今中国社会冲突不断,比如今天的四川什邡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例子。市场经济正在催生一个要求基于水平社会关系的权利结构,而集权制的得利者仍在试图维护金字塔式的利益分配机制,因而二者之间的冲突将是无可避免的。可以预见,这种新旧政治哲学之间持续不断的冲突及其带来的街头骚乱,极有可能将是未来中国社会最大的特色标志。
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id=8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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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said, "就是上网搜索相关信息。简单地搜索了一下,竟然发现在本州的民事纠纷中,房东--房客的各种纠纷竟然占了百分之五十以上。那么这么多的纠纷是如何解决的呢?带着这个问题,我花了几天的时间作了专题的研究,一时间硕果累累,也算长了不少见识。首先本地有一些专门的民间组织,最大的有比如“房客联合会”和另外一家叫做“大地后盾”的组织,都可以提供房东--房客关系的法律知识咨询。根据统计,仅“房客联合会”去年一年之内就接到了三万多个电话咨询。同时还有一些全国性的民间组织如“美国志愿者”等,可以给市民提供免费律师咨询。而当地的律师协会也有专门的免费咨询服务时间。"

Would you please detail the above process in English? Especially, I'd like to know your search procedure, how did you get to those results?  You may just give me some key words you used to begin with at Google, or some websites you mentio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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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was pretty straightforward. I just searched Google and used key words such as "tenant landlord law", "tenant landlord disputes:, "tenant legal assistance", "tenant legal clinic". 

Normally, every state and city has tenant-landlord law and some regulations. Of course, when searching , always use your city as one of key words because laws are always localized.

If you are not sure, at first you can check with your state and city 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web page. They might not be able to help you directly. But their pages will show you where you can find useful information. 

Or you can go to a public library and talk to a librarian. 

You also can search your county's Bar Association for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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