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16, 2012

吴思:德国人如何对待历史

.......   沙特霍夫先生在介绍基金会任务的时候说:“纳粹时代不是法治国家,所有人的权利都受到侵犯。基于这一点,我们的工作重点就是支持人权保护工作。最重要的是人的尊严的保护。这是我们从历史教训中得来的。”德国人把这条最重要的历史教训写在了宪法的开端。     《基本法》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一条: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2、德国人民信奉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所有人类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在纳粹之前的魏玛宪法里,排在第二编。二战后提到开篇的位置,并且增加了“人的尊严”条款,表示这些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     德国人进一步总结纳粹破坏宪法的教训,规定《基本法》的第一条不得修改,同时建立联邦宪法法院,专门纠正违宪行为。联邦宪法法院设在远离首都的小城卡尔斯鲁厄,与政府和议会全方位保持距离,防止这些权力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侵犯人权和人的尊严。     反过来说,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遭受侵犯,就应该得到赔偿。侵犯者则要受到追究。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qqsw/qyyj/article_2012041257418.html 吴思:德国人如何对待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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